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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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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高级会计实务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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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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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
2016年 4月 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 80万元,用于购置 A型号自行车 1000辆,借款期限自 2016年 4月 4日至 2016年 6月 4日,并以价值 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 4月 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 2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年 4月 5日至 2016年 6月 4日。4月 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 A型号自行车 1000辆,总价 100万元,甲公司应于 4月 9日、4月 20日分别支付价款 50万元,丁公司应于 4月 16日、4月 27日分别交付 A型号自行车 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 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 50万元。4月 16日,丁公司交付 A型号自行车 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 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月 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 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 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 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月 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 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 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 6月 30日付款交货。5月 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 35万元购买上述 500辆自行车。5月 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 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
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于2017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20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本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 (2)甲公司以其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 (3) 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2019年4月,有限合伙人乙发现甲公司持股60%的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也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乙在A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甲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甲公司则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乙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干预合伙事务,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 2019年7月,甲公司与各有限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国有独资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投资管理服务折价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 合伙协议约定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 甲公司作为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说明理由。 (4)乙是否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并说明理由。 (5)丁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有资格受让甲公司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 A公司欠其股东甲公司8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欠缴出资80万元。2020 年7月4日,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20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乙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0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万元货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买卖合同。当管理人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机器设备时,乙公司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 (3)2019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4日,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向其返还该机床,被丁公司拒绝。 (4)2019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6月1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尚未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对甲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提出异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乙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将机器设备返还给管理人,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如果丁公司拒绝了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丙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2019年3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建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是因B公司购买建材的负责人出差在外,票据一直未予交付。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9年8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9年9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长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生物”)为一家生产疫苗的生物医药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 10 亿股。A 公司为长乐生物控股股 东,持股比例为 35%。 2017 年 5 月初,深泉资本为布局生物医药行业,开始与 A 公司洽谈收购长乐生物事宜。 2017 年 5 月 10 日,部分媒体披露了收购传闻,长乐生物股价于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长乐 生物于 5 月 12 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股东 A 公司正与深泉资本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长乐 生物股票随即停牌。5 月 20 日,深泉资本与 A 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 A 公司所持长乐生 物 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日,股票复牌。相关收购协议于 5 月底履行完毕,深泉 资本成为长乐生物的大股东。2018 年 6 月,长乐生物发布公告称,深泉资本从二级市场再 增持长乐生物 2%的股份。 2018 年 7 月,长乐生物通过董事会决议,为深泉资本向银行的一笔 600 万元借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2018 年 11 月 5 日,为了进行员工股权激励,长乐生物董事会对股份回购方 案进行了讨论,具体讨论的方案如下:a.拟斥资 4 亿元回购 1.5 亿股普通股;b.回购的股份 拟在 5 年内分批次授予核心员工;c.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向深泉资本回购本公司股份;d.根据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对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方案存在不合规之处,故对方 案不合规之处进行了修改,此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并获得通过,公司预计在半年内择机进行股 份回购。 2018 年 11 月 20 日,长乐生物被国家药监局通报,其生产的生物疫苗经检验不符合药 品标准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同日,中国证监会启动对长乐生物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长 乐生物曾于 2017 年 10 月被省食药监局调查,但截止被国家药监局公开通报之前,长乐生物 始终未对外披露该事项。同时,长乐生物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2015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均存在虚假记载。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长乐生物董事马某辩称,公司日常事务 均由控股股东深泉资本决定,自己只是例行参加公司董事会,且自己不具备医药行业专业知 识。 2018 年 12
2018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80万(以价值100万元的楼房设定抵押),B公司提起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第一,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负有抵押担保,担保物价值大于其所欠债务,故B公司不享有破产清算申请权;第二,A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不构成资不抵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得知: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7年12月9日,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股东甲向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本案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截止破产受理时尚未执行。 (2)2018年1月10日,A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先交付首付款40万元,A公司交付设备,其余款项在2018年9月1日前缴清,在缴清全部货款之前,A公司保留该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A公司也交付了该设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该设备,但乙公司以其并不存在违约为由提出抗辩。 (3)2017年10月,A公司受托为丙公司保管一批苹果,2018年4月20日,由于遭遇台风天气,导致该批苹果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A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3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保险金额后,将其存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未作特别区分。 (4)2018年3月,B公司已知A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从A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交易金额50万元,5月25日,B公司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主张将其所欠A公司的50万货款与自己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管理人对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A公司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 请分别说明理由。 (2)C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案件如何处理 请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拒绝管理人请求返还设备的抗辩是否成立 请简要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返还保险金 如果丙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请说明理由。如果丙公司无权要求返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 2015年 3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 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 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 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 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 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 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 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 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 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 2015年度股利 4500万元。 2016年 7月 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 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 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 7月 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 7月 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 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 7月 1
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乙县人民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侧后中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20年4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4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4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4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 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风顺科技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妻子的弟弟,2020年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传闻后,孙某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4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300万元。 (2) 李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大学同学,2020 年4月6日,李某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买入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李某此前从未买卖过风顺科技的股票,李某与王某曾于4月5日晚间电话联系,李某对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2020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风顺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风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王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认定董事苟某、蔡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苟某辩称,自己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蔡某则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应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未采纳苟某和蔡某的抗辩理由。 投资者张某于2019年3月1日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5万股,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20年4月12日卖出其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2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投资者刘某于2020年4月12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2万股,并于2020年6月8日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刘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2020年8月11日,刘某以风顺科技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钱某自2020 年4月1日起开始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3%。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
A 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于 2011 年 6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无任何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 B 公司,持股比例为 25%。2013 年,由于国内纺织品行业不景气,A 公司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面临财务困难。甲公司为国内规模较大生产生物制剂的医药企业,自2013 年初即开始与 A 公司进行接触并初步磋商,按照双方达成的初步意见,甲公司欲协议收购 B 公司所持 A 公司的全部股份,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初步意向书的内容如下: (1)2013 年 3 月 1 日,甲公司与 B 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由甲公司一次性收购 B 公司持有 A公司全部 25%的股份。 (2)在 A 公司协议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第 20 天,甲公司与 B 公司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甲公司接受 B 公司的提议,决定在股权过户登记之前由控股股东 B 公司尽快完成对 A 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将原有董事全部替换为甲公司派出的董事。 A 公司依法聘请了相关财务顾问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后,对该重组事项出具了相关的意见并纠正之前的问题。 2017 年 4 月 15 日,甲公司欲将其控制的一家全资医药子公司 C 公司作价 5.35 亿元出售给 A公司,A 公司则以向甲公司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C 公司 100%的股份,A 公司与 C 公司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5 月 15 日,A 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该资产重组相关事项,A 公司董事会人数共10 人,除了与本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3 人之外,其他 7 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表决中,5 名董事赞成,董事会当天通过了该事项。 2017 年 6 月 8 日,A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的事项,由于事关重大,A 公司该次股东大会主要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设立专用系统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经确认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所持的股份占 A 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 10%股份的非关联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表决情况如下:持有 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 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 4%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
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
甲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为8亿股。2015年9月16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豁免进行要约收购)。 风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顺科技”)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司,其控股股东A公司持有风顺科技70%的股权。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甲公司与风顺科技的全体股东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10亿元)与风顺科技全体股东持有的100%股权(作价430亿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二者的差额部分(420亿元),由甲公司向风顺科技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购买;(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甲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票发行价格为10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8%;甲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42亿股;(3)A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甲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可以自由转让。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甲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亿元 已知,风顺科技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3亿元和4亿元。 经查,甲公司原控股股东乙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年2月),甲公司现控股股东丙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甲公司与风顺科技的全体股东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分别说明理由。 (2)本次重组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并说明理由。 (3)本次重组交易是否应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并说明理由。 (4)风顺科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情况是否构成本次交易重组的法定障碍 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原控股股东乙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事项是否构成本次交易重组的法定障碍 并说明理
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5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确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查明下列事实: (1)A公司在X房产上为其所欠B公司300万元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抵押时,X房产的市场价值约为350万元,现该房产市场价值约为400万元。除上述抵押外。该房产上没有其他权利负担。 (2)2016年8月,A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与C公司约定。A公司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从C公司采购原材料,货款按季度结算,A公司以其专用存款账户质押担保。之后,A公司依约提供了质押担保。破产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不动产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资产超过负债。A公司认为破产原因消失。希望通过变卖部分不动产清偿债务。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乙县人民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乙县人民法院在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前,应当履行何种审核程序? (3)X房产应以多少财产价值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为C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应否撤销?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A公司以 30万元的价格向 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 3月 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 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 2010年 9月 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 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 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 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 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 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 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 A公司,声称 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3月 23日,B公司为向 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公司。6月 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D公司则向 C公司支付现金 29万元。7月 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 E公司对 C公司与 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9月 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 4月15日由出票人 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 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 公可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B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011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嘉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艺公司”)。嘉艺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丁公司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1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1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5年6月,嘉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转变为嘉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嘉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7年12月31日,嘉艺公司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2600万元和3000万元。2018年3月1日,嘉艺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向原股东配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配股3亿股,拟筹资6亿元;②由主承销商A证券公司和承销商B证券公司包销。 (2)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5年,年利率5%。 (3)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本次发行普通股2亿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②发行对象包括7名自然人、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 (4)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公开发行优先股5亿股,筹资6亿元;②采用固定股息率5%;③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经董事会激烈讨论后,一致决定采用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嘉艺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2)嘉艺公司未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置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3)在嘉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配股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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