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20年4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4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4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4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 2020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风顺科技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妻子的弟弟,2020年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传闻后,孙某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4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300万元。 (2) 李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大学同学,2020 年4月6日,李某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买入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李某此前从未买卖过风顺科技的股票,李某与王某曾于4月5日晚间电话联系,李某对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2020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风顺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风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王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认定董事苟某、蔡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苟某辩称,自己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蔡某则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应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未采纳苟某和蔡某的抗辩理由。 投资者张某于2019年3月1日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5万股,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20年4月12日卖出其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2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投资者刘某于2020年4月12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2万股,并于2020年6月8日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刘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2020年8月11日,刘某以风顺科技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钱某自2020 年4月1日起开始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3%。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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