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1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嘉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艺公司”)。嘉艺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丁公司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1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1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5年6月,嘉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转变为嘉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嘉艺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7年12月31日,嘉艺公司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0万元、2600万元和3000万元。2018年3月1日,嘉艺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向原股东配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配股3亿股,拟筹资6亿元;②由主承销商A证券公司和承销商B证券公司包销。 (2)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司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5年,年利率5%。 (3)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本次发行普通股2亿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②发行对象包括7名自然人、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 (4)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①公开发行优先股5亿股,筹资6亿元;②采用固定股息率5%;③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经董事会激烈讨论后,一致决定采用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嘉艺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2)嘉艺公司未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置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并说明理由。 (3)在嘉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配股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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