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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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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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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25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张某、王某均一次缴付出资,李某、赵某分期出资,至2018年7月8日前缴足。2018年4月2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已知:2017年12月,A公司的债权人G公司得知A公司即将破产,请求A公司清偿2018年7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拟派出甲、乙、丙、丁参与本案。经查,甲尚欠A公司运输费10万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任经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丁自2016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 2018年5月8日,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B律师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8年12月25日,A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019年2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H公司发现A公司在破产期间曾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价值100万元的运输车辆。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李某、赵某尚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B律师事务所派出的甲、乙、丙、丁能否参与本案?并说明理由。 (3)E公司的债权债务能否抵销?并说明理由。 (4)2017年12月A公司对G公司的清偿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对H公司发现的A公司无偿转让运输车辆的行为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和平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家电制造,股份总数为10亿股,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投资设立的华星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和平公司51%的股份。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钱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孙某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钱某任董事长。 2017年4月10日,赵某与钱某就和平公司收购网商公司一事达成初步意向。和平公司委托夏华证券公司对网商公司进行调研并设计收购方案。夏华证券公司调查发现:2014年至2016年,网商公司的年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根据2016年度的审计资料,网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和平公司的1.5倍。 2017年5月10日,夏华证券公司提出旨在将网商公司资产置入和平公司的重组方案:和平公司向钱某和孙某分别发行股份9亿股和1亿股,换取二人所持的网商公司全部股权之后,和平公司将网商公司吸收合并。 该资产重组方案最终被董事会否决。经调整后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5月15日公告,6月开始实施。 李某是和平公司一名小股东,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赵某之妻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调查发现:赵某之妻于5月11日将其个人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亏损80余万元;然后立刻全仓买入和平公司的股票。在听到李某举报的消息后,其于8月15日卖出全部和平公司的股票,亏损200万元。证监会调查后对赵某之妻予以处罚。 2018年3月,为进一步融资,董事会提出公开发行新股方案:公司发行新股1亿股,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和平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股票包销合同,股票发行自核准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承销期限100天,甲证券公司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股份1000万股,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资产重组方案是否会导致和平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说明理由。 (2)根据和平公司和网商公司的资产规模比例以及网商公司的盈利状况,资产重组方案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3)赵某妻子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4)和平公司新股发行的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017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付款日期为2017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7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7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7年5月20日,D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负责人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但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2017年6月1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以偿还所欠G公司的租金,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2017年6月5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乙银行提示承兑,遭到乙银行的拒绝。G公司遂向甲、A公司、C公司、E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E公司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D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G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 并说明理由。 (4)G公司能否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 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 2020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 日期。 2020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20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8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2019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9年4月1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9年6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2020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7)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青木证券有限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证监会取消了公司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证券公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4.5亿元, 清算组遂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经查,天津金圣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金业科技投资公司均是青木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青木证券,经营场所与闽发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两家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青木证券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业务,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青木证券资金往来而形成。两家关联公司在账面上均资不抵债。清算组于2018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将两家关联公司纳入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实质合并审理。 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未组织听证,经审查后于5月3日裁定受理。 债权人甲公司认为,采用实质合并破产,应当将青木证券、金圣投资、金业投资三家公司在组织上进行合并,统一分配清偿。 金圣投资公司主张,采用实质合并破产,青木证券、金圣投资、金业投资三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最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1)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证监会对青木公司的行政罚款优于普通债权清偿;(3)将金圣公司持有的两支股票分配给债权人甲公司。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清算组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法院裁定受理的程序与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如果金业投资公司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并说明理由。 、本案采取实质合并破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甲公司、金圣投资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由于乙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租金100万,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向丙公司直接签发票据。2018年1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对该票据作出承兑,到期日为2018年7月1日。 2018年6月1日,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被B偷盗。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丙公司就该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 6月5日,B伪造了丙公司的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以支付所欠丁公司的货款,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简要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拒绝付款?并简要说明理由。 (3)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4)丁公司能否向B主张票据权利,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 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 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7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 4月25日,庚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知情。 7月5日,辛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 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对辛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 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018 年 9 月,A 公司的债权人 B 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公司财产。人民法院在执 行中发现,A 公司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完全清偿 B 公司债务。A 公司的另一债权人 C 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A 公司的破产申请。A 公司提 出异议,称 C 公司并未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仅凭 B 公司强制执行后无法得到足额清偿的 结果不足以判断 C 公司债务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于 11 月 26 日裁定受理 A 公司破产申请。在选择管理人时,具备管理人资质的 甲会计师事务所和乙律师事务所以双方自愿协商、专业技能互补为由联合参与投标,请求联 合担任 A 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事实: (1)2018 年 7 月 30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 D 公司起诉 A 公司的债务人 E 公司的 诉讼,主张次债务人 E 公司代替 A 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债务。该案尚未审结。 (2)2017 年 8 月,F 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00 万元,借期一年,A 公司以其自有设备为 F 公司的借款向丙银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F 公司未能偿还。 经 A 公司,F 公司,丙银行三方协商,丙银行将 A 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拍卖,所得价款 全部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但仍余 30 万元未能清偿。 (3)2018 年 10 月,A 公司与 G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 G 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根据双 方合同的约定,A 公司向 G 公司支付了 25%的货款作为预付款。G 公司将该批货物向 A 公司发运后,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 A 公司的破产申请。G 公司立即向 A 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 货物,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2018 年 12 月 1 日,管理人收到该批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就 C 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若认为案情复杂,确有必要,能否准许甲会计师事务所和乙律师事务所 联合担任 A 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3)对于 D 公司起诉 E 公司的债务纠纷案,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丙银行能否就尚未得到清偿的 30 万元向
2018 年 9 月 3 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情况:10 月 15 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 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 8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 5 台,总金额 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甲公司付清价 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 到 5 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 40 万元。11 月 3 日,管理 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 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 8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 月 30 日之前。 10 月 20 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 11 月 5 日收到货物。11 月 8 日,丁公 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 批货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 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 剩余 10 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況下,丙公司 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2018年6月,李某要去A市实习,于是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期2年,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花去1500元。 2018年7月,王某拟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由于王某暂时不能办理过户,刘某于是申请了预告登记。王某将房屋出售的消息告知了张某,张某认为王某出售房屋没有事先通知自己,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8月,王某急于偿还一笔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时银行方得知刘某申请了预告登记。后来刘某多次催告王某交房办理过户,但王某置之不理,刘某于是通知王某解除合同。 一个月后,银行再次要求王某办理抵押登记,王某无奈,只好办理。借款到期,王某无法偿还,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朱某以100万元价格拍得,朱某通知张某搬出房屋时,张某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和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购买热水器的1500元费用?并说明理由。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宣告王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018年8月,银行是否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刘某是否有权解除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解除,预告登记是否还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朱某能否要求张某搬出房屋?并说明理由。
2013年8月,刘某、关某、张某各出资10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关某均在公司成立时缴清出资,张某认缴的出资额分5年缴清。 2017年4月5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A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甲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甲事务所拟派出乙、丙、丁进行破产程序管理工作。经查,乙的父亲在A公司担任监事;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经理;丁目前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期间,甲事务所聘用某律师事务所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 2017年5月,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甲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6年9月,A公司的债权人G公司请求A公司清偿2017年4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张某尚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甲事务所派出的乙、丙、丁能否进行破产程序管理工作?并说明理由。 、甲事务所聘用某律师事务所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费用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E公司的债权债务能否抵销?并说明理由。 、2016年9月A公司对G公司的清偿是否应予撤销?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 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 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 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 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甲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自2011年11月成立以后,甲公司内部管理一直存在严重问题,长年亏损,公司现有资金严重不足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18年5月8日,债权人乙公司向A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无须进行破产。2018年5月15日,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该法院指定戊律师事务所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戊律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担任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于2014年卸任。经破产管理人核实,发现如下情况: (1)甲公司为了送货方便,租用庚公司一辆货车,破产受理时,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2)甲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27人,至今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截至2018年4月,甲公司尚欠乙公司3000万元、丙公司和丁公司各2000万元无法偿还。 (3)甲公司债权人丁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B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2000万元借款。B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丁公司的起诉,该案目前尚未审结。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送货用的货车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3)戊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资格担任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职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否有权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丁公司诉甲公司的债务纠纷,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017年4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期18个月,工程价款5000万元,甲公司应于201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5000万元工程款,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也未支付。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在建的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3亿元,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8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2018年7月1日以5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4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应于2019年7月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办理了 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2019年12月3日,吴某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5000万元的工程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20年4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得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80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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