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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科目:
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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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高级会计实务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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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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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 C.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D.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吴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后吴某和李某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该判决的生效日期为2018年2月1日,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8年3月1日,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当日支付了500万元购房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8年4月1日,吴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当日支付了600万元购房款,并于2018年4月1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知悉后提出,由于吴某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吴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8年7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谢某,双方签订了1年期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018年9月1日,王某向刘某借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但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王某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于2018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偿债务,刘某拟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经与刘某协商,王某拟将该房屋变卖,以清偿债务。 2019年4月10日,王某在未告知承租人谢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价700万元卖给姚某。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日姚某要求谢某在10日内搬出该房屋,遭到谢某的拒绝。 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与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赔偿其因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损失。此外,谢某还提出,由于自己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该租赁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3) 张某关于吴某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谢某关于自己与王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谢某关于王某与姚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谢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7)姚某是否有权要求谢某在10日内搬出该房屋?并说明理由。 (8)刘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并说明理由。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 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6)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2017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 2019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9年4月20日提货。 2019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设备,并拟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2019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 2020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 有”,抵押合同无效。 陈某抗辩称: (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须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陈某的抗辩(2)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3)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 (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 (2)2013年6月30日,甲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 (3)甲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20日。 (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8%,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以现金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且已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5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15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7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15年3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16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8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还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了10套。 2017年2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
2018 年 9 月 5 日,债务人 A 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 等相关材料,9 月 18 日,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 B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负责接管 A 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A 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A 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 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 理人提议,设立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 组表决。但是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债权人有异议,认为应当保护消费者权 益,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下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 A 公司出资人 权益调整事项,所以在表决时设立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事项表决情况如下:出 席会议的出资人为 28 人,占公司全部出资人人数的 70%,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 出资额占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 15 人, 持有出资额占 A 公司全部出资额的 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数名预付款客户提出,其刚知道 A 公司重整,要求继 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2)A 公司关于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的债权人主张设立小额债权组是否成立? 是否设立应由谁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 表决是否获得通过?说明理由。 (5)对于数名预付款客户主张“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甲公司还向丙银行提供了保证人戊公司,戊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丙银行与甲公司、戊公司亦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偿还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丙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丙银行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2项抗辩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2017年4月,甲上市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资方案(简称“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获得现金补偿。 (2)根据合并双方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年底,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超过50%。但该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方案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 (4)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的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同日,乙公司临时股东会也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证监会批准甲公司的合并与配套融资方案。 B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18年6月底到期的借款债权。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来为由,予以拒绝。 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开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通知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股东周某反对甲、乙公司合并,于2017年5月底向甲公司董事会邮寄了书面反对意见,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6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表决。6月6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遭甲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是:只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合并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2017年10月7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内幕交易。经查,雷某于2017年2月1日、2
【案例4】(本题18分。)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2015年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要求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赵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2019年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关于分配利润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股东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 (3)赵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王某的回购请求?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说明理由。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客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在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自2019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8年4月1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甲银行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4月1日,A公司向甲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6万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300万元。 (2)2019年4月16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9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3) A公司欠乙银行到期贷款2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2019年6月1日,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B公司作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偿200万元。该案件尚未审结。 (4) 2018年11月,D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A公司交货后,D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D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E公司对A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之后,D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C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并说明理由。
2015年 2月 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 B公司签发一张以 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80万元、到期日为 2015年 8月 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 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C公司,C公司向 B公司支付现金 75万元。4月 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 B公司与 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 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 ”后 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5月,E公司被 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 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G公司。8月 10日,G公司向 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能否因B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能否因C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在X 银行拒绝付款时,G 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5月,丙同A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丁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企业所有。 (3)7月,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A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A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认缴的出资额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 所提示的内容,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清偿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清偿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清偿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清偿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清偿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清偿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万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关于分配利润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股东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 (3)万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王某回购请求?并说明理由。 (5)王某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薛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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