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案例4】(本题18分。)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投资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田某、陈某分别以现金100万元出资,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知识产权作价50万元出资。同时公司章程规定,田某、蔡某、王某、陈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润。 2015年4月1日,蔡某即将其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7月1日,公司债权人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姚某主张认定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要求蔡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妻弟赵某为公司独立董事。 2019年10月1日,A公司为开拓市场,决定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王某投了反对票,同时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持的全部股份,遭到公司拒绝。 2019年11月20日,王某拟退出公司,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关于分配利润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股东蔡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 (3)赵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说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股东王某的回购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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