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7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 2019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9年4月20日提货。 2019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设备,并拟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2019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 2020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 有”,抵押合同无效。 陈某抗辩称: (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须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 陈某的抗辩(2)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3) 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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