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甲公司还向丙银行提供了保证人戊公司,戊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丙银行与甲公司、戊公司亦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偿还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丙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丙银行同时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 2018年8月,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对丙银行提出的2项抗辩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并说明理由。
点击展开答案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