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
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出资成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俗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利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回到丙公司?简要说明理由;
(3)撤销田某董事职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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