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1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2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1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2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1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1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4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2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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