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 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 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点击展开答案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