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甲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15辆A型小轿车,每辆不含税售价为20万元,小轿车已经全部发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当月应收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已全部收挖。 (2)因以前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书面合同约定应于12月收取不含税款项共计80万元,但12月实际仅收到68万元。 (3)在厂庆活动中销售B型小轿车2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同时给予3%的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 (4)将新研制的3辆C型小轿车奖励给研发人员,C型小轿车每辆成本8万元(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5)当月接受乙公司的汽车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设计服务费20万元。 (6)当月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50万元,采购钢材时支付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运输费用为20万元 (7)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一批上月购进、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钢材,账面成本100万元(含运费成本4万元)。 已知:甲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成本利润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3%,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申报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汽车制造厂2019年12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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