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王某向李某购买—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需向李某交付定金40万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王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将30万元作为定余交付给李某,2019年3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购房款3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李基告知网某 (其三日前和陈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让登记给陈某。双方产生违约赔偿纠纷,王某于2019年4月15日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一、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李某返还30万玩购房款及其利息。
三、李某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四、李某支付违约金40万元。
五、李某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0万元。
李某答辩如下:一、定金应为实际交付数额3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60方元.
二、王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三、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王某未证实实际损失,无权请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抗辩二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能否请求已付购房款和倍的赔偿?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