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40%。乙公司在将借款给甲公司时,直接将利息预先扣除。为确保甲公司到期履行债务,甲公司将一套生产设备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董事张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 2018年8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生产设备出租给王某,并未告知该生产设备已经抵押给乙公司。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10台实验仪器,甲公司按约定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又以该生产设备提供了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按期提供了10台实验仪器,但甲公司却无力支付货款。 2019年3月,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便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5月,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了甲公司的生产设备,王某被迫暂停原有的生产计划,遭受重大损失,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40%是否全部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可以预先扣除利息?并说明理由。 (3)张某的抗辩(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张某的抗辩(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如何确定抵押财产对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清偿顺序?并说明理由。 (6)王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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