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7年,周某、马某和秦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周某出资5万元货币,马某以作价8万元的实物出资,秦某以劳务出资。周某和马某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秦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1年。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甲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当年发生以下事实: 2月,因企业资金不足,故引进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 3月,周某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周五,周某、马某和秦某同意,刘某不同意。 4月,马某死亡,其儿子是唯一继承人,但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8月,周某、秦某和刘某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秦某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的约定哪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能否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周五?并说明理由。 (4)马某儿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马某的财产份额应该怎么处理? (5)周某、秦某和刘某能否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点击展开答案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