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 (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 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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