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拒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和丁公司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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