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8年3月15日,广元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7年8月,广元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7年10月,广元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7年5月,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18年2月15日到期。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广元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8年1月24日届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广元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如果撤销,广元公司返还给甲公司的货款,应如何处理?   (2)乙公司是否可以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3)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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