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8年5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 (1)甲公司曾欠A信用社50万元借款未还,B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是尚未承担保证责任。A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50万借款本息的债权后,B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的债权申报。 (2)甲公司长期拖欠C公司的货款,累计40万元。C公司申报40万元本息的债权。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60万元的连带债务。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60万元的债权。 甲公司的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四家债权人的相关材料,认为C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C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2)甲公司对B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管理人不将C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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