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7年6月5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17年6月25日受理破产申请。因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集中,法院指定李某作为管理人。李某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发现下列情况: (1)债权人乙公司于2017年4月起诉甲公司的股东刘某,要求刘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得知破产事宜,于是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取回运途中的货物,并要求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但运输公司仍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 (3)2016年2月,A公司向Y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到期后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银行就甲公司厂房优先受偿后,仍有200万元未受清偿,Y银行以这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4)甲公司于2017年2月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机器设备。2017年6月30日,该设备因管理人保管不善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将机器设备的保险金交给了甲公司,该保险赔偿金无法与甲公司财产区分。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 2017年8月30日,管理人李某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债权人乙公司起诉刘某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能否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Y银行以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债权人会议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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