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8年5月以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7月份,甲公司的债权人乙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甲公司提出异议称“所欠乙银行债务有丙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丙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2018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7年10月份,鉴于与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 (2)2017年11月份,丁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甲公司长期租用戊公司厂房,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戊公司租金15万元。2018年9月1日,丁公司以8万元对价,受让戊公司对甲公司的租金债权。丁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甲公司20万元货款中的15万元。 (3)2017年12月份,甲公司向己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甲公司已经支付了80%的货款。甲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20%的货款。 (4)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数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小汽车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己公司能否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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