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 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8月1日,戊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但戊公司未告知该房屋已被设置抵押权。 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因甲公司未收到精密仪器,未能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有二:(1)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遂要求就戊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从而实现抵押权,2018年10月21日,经丙公司同意,戊公司在未通知庚公司的情况下,便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辛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所卖价款交付给丙公司。庚公司得知后,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随后,辛公司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是否有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保证人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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