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某家具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板材制造工艺家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120000元、地值税税额15600元;将板材运回途中因管理不善毁损了20%。 (2)购进一批家具配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000元、增值税税58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2500元、增值税税额202元。本月将已验收人库的该批家具配饰中的8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6519元2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3)本月生产450件新试制家具单品,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发放 (4)处理一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额33900元 (5)当月收取家具包装物押金24860元,没收家具逾期包装物押金12430元。 已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申报抵扣;新试制家具单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5600+58500+2025=76125(元);当期销项税额=565000÷(1+13%)x13%+380×450×13%+24860÷(1+13%)×13%=9009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90090-76125=13965(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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