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案例3】 位于A市的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酒类、饮料的生产销售。2019年1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苹果用于生产果酒和果汁(当月全部领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00元,将货物运回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5000元; (3)当月因管理不善损毁一批上月购进的包装箱(进项税已抵扣),账面成本为5000元(其中含运费200元); (4)当月销售C牌啤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人90000元,同时收取为期4个月的包装物押金3390元,销售D牌白酒,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0000元,同时收取为期3个月的包装物押金2260元; (5)当月销售一批使用过的塑料周转箱,取得含税收人13560元。 已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本月申报抵扣;本题所涉包装物押金均已单独记账核算。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1)请计算甲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请计算业务(4)中甲企业应确认的销项税额。(3)请计算甲企业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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