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8000+100+6=8106(万元)。手机销售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其他收入,接受投资取得的投资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2)①甲公司2019年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利息支出=250×6%÷12x6+50x6%÷12x6=9(万元);②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③向非金融企业丙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50*10%/12*6=2.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50*6%/12*6=1.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5=1(万元)。(3)①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50+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调增额)+15(坏账准备调增额)+20(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调增额)+9+2(直接捐赠调增额)=797(万元)②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797x25%=199.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