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9年4月1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2019年4月2日,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9年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资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因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6、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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