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青木证券有限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证监会取消了公司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证券公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4.5亿元。   清算组遂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经查,天津金圣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金业科技投资公司均是青木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青木证券,经营场所与闽发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两家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青木证券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业务,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青木证券资金往来而形成。两家关联公司在账面上均资不抵债。清算组于2018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将两家关联公司纳入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实质合并审理。   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未组织听证,经审查后于5月3日裁定受理。   债权人甲公司认为,采用实质合并破产,应当将青木证券、金圣投资、金业投资三家公司在组织上进行合并,统一分配清偿。   金圣投资公司主张,采用实质合并破产,青木证券、金圣投资、金业投资三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最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1)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证监会对青木公司的行政罚款优于普通债权清偿;(3)将金圣公司持有的两支股票分配给债权人甲公司。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清算组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并说明理由。   2)法院裁定受理的程序与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金业投资公司对法院裁定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并说明理由。   3)本案采取实质合并破产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甲公司、金圣投资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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