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柳某、谢某、刘某四人于2019年1月1日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柳某、谢某、刘某分别持有67%、13%、11%、9%的股权。甲公司章程约定,按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2021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2021年1月1日,刘某打算向A银行申请贷款,希望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遂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如期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上就甲公司为刘某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谢某、刘某同意,张某、柳某反对,临时股东会作出同意为刘某担保的决议。
(2)2021年4月1日,因为甲公司三年来实力不断增强,张某提议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甲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甲公司如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了表决,但是柳某、谢某、刘某认为此做法过于激进,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遂表示反对,最终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事项(1)的描述,哪些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事项(2)的描述,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