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9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C银行贷款800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C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C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4)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向D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D银行的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D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20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 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 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B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 所提示的内容,D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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