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0年5月,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甲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丁之托,代其持股,甲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实际上来源于丁。2010年8月,在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戊,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5年5月,A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董事李某于2016年3月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股份进行对外转让,转让比例为其持股数额的30%。   2017年12月,因新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乙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乙的妻子本是全职主妇,但自2017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2万元。法院宣告破产前,A公司申请重整,重整计划包括:债权人B公司用本公司新研发的食品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作为对价,认购A公司发行的股份5000万股,取得对A公司的控股权,发行股份的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均价的90%,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24个月内不转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能否以甲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张某转让股份的时间与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并说明理由。   (4)就乙的妻子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B公司承诺的限售期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债权人B公司用本公司新研发的食品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作为对价,认购A公司发行的股份,是否需要证监会核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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