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出具担保书,乙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拒绝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16年11月,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2016年12月,甲企业另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被送至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原材料款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2017年1月20日,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的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并说明理由。 (2)乙银行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张某的保证期间为多长 并说明理由。 (4)张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5)张某提出乙银行应首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7)丁公司是否有权就甲企业的生产设备行使留置权 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提出其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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