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融资租赁承租的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18年1月20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公司账款50万元(201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公司账款180万元(2018年1月10日到期);经法院判决确认应付戊公司到期账款300万元、应付己公司到期账款120万元、应付庚公司到期账款80万元。2018年,甲公司有关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发现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A公司,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2月25日,甲公司应丙公司的要求提前偿还了应付丙公司的账款50万元。 (4)因甲公司未履行判决确认的债务,债权人戊公司、己公司和庚公司分别向作出判决的东城区、西城区、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强制执行。 东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承办人员发现,甲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戊公司同意将案件移送甲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B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甲公司接到移送通知后表示不服,以案件的移送未经其同意为由向B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移送通知时恰好其采取冻结措施的甲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经己公司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延长了冻结期限。 2018年9月10日,B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申请B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对A公司转让商业用房的行为和对丙公司的提前清偿行为。而丁公司则向B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行使代位权;庚公司则要求将其在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评估费参照破产费用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账上的有关资产是否均可界定为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 并说明理由。 (2)1月28日,丁公司发现甲公司将商业用房低价转让给A公司时,能否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 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B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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