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中级经济法题目
题型:主观题
2012年3月,A家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B建材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B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10月8日,乙为向银行借款,拟由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甲丙丁口头同意为乙提供担保,A公司对此表示反对;A公司持股20%,甲丙丁合计持股达30%。   2016年2月,B公司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016年5月,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吴某借款300万元,以其对B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1)优先股股息率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2)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不能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3)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017年12月B公司拟再次公开发行优先股,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时,股东甲主张“优先股股东不能对此参与表决”。   2018年5月1日,C公司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其中3%是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设立后,谁对戊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2)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3)若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应当履行的会议程序是什么?   (4)丙为吴某设定的股权质押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股东甲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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