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2019年应当缴纳的增值税=8600×13%+200×13%-(6.5+390+146.36×9%+6.5)=727.83(万元)。
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②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2)①甲企业2019年销售(营业)收人=8600+200=880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人。因此,甲企业各项收入的分析如下:
②甲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儿童玩具,属于一般企业(并非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或烟草企业),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甲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400万元超过了税法允许的扣除限额;
③甲企业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320万元。
(3)
①业务招待费:销售(营业)收入的5%0=8800×5%0=44(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90×60%=5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4=46(万元);
②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75%=240(万元);
因此,甲企业2019年业务招待费和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46=194(万元)。
(4)甲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利息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500×5.8%=29(万元);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9=11(万元)。
(5)
①税法规定的拨缴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40×2%=10.8(万元),实际拨缴额超过限额,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5-10.8=4.2(万元);
②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40×14%=75.6(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82-75.6=
6.4(万元);
③税法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40×8%=43.2(万元),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