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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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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点2020年教材已删除)甲、乙、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 2016年8月5日,甲公司以应收乙公司账款438万元和银行存款30万元取得丙公司生产的一台机器人,将其作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核算。该机器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00万元。当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于2017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收取款项438万元,对甲公司无追索权。 资料二: 2016年12月31日,丙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困难,预计上述应收款项只能收回350万元。 资料三: 2017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经协商,丙公司同意乙公司当日以一台原价为6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80万元的R设备偿还该项债务,当日,乙、丙公司办妥相关手续,丙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7.6万元。丙公司收到该设备后,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 判断甲公司和丙公司的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丙公司2016年12月31日应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判断丙公司和乙公司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并说明理由,编制丙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允许商品流通企业将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金额较小的运杂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质量要求。( )
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原持有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
企业将境外经营全部处置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全额转入当期损益。( )
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
张某向杨某借款3万元到期未还,双方因债务清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被杨某打伤,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4。5万元。杨某有权主张在3万元内抵销,只向张某支付1。5万元的医疗费。( )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
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企业某项会计信息的省略或错报金额较小,则该信息就不属于重要的信息。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人保、物保实现的先后顺序。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 (2) 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 (3) 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已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企业所有者关心其资本的保值和增值状况。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待摊费用应当由政府选择与其预期经济利益消耗方式一致的方法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 )。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准予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企业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发生的汇兑差额,不属于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9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 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19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2019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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